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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补充批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兹批准以下医疗机构制剂,按如下批准事项调剂使用。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剂型

规  格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原调剂品种

及数量

拟增加调剂品种

及数量

使用期限

使用范围

调出方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配制地址

配制许可范围

调入方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地  址

诊疗科目

有效期限

本批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主送

抄送

附件

原《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复印件

备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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