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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兹批准以下医疗机构制剂,按如下批准事项调剂使用。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剂  型

规  格

有 效 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与拟调剂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名称

调剂数量

使用范围

使用期限

调出方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配制地址

配制许可范围

调入方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地  址

诊疗科目

有效期限

本批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主  送

抄  送

附  件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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