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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曾超出所批准的调剂制剂品种、范围和数量调出或调入医疗机构制剂的;

  (六)委托配制的制剂品种。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第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已进行调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受理号:                受理日期:

制剂名称

 

剂  型

 

规  格

 

有 效 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与拟调剂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名称

 

处方中含有的非法定标准药材名称

 

申请理由

 

使用范围

 

调剂数量

 

使用期限

至 年 月 日

 

调出方

调入方

医疗机构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制剂配制地址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地、州、市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查意见

 

经办人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电 话

 

处(科)

负责人

(签名)

局负责人

(签名)

 

 

 

经办人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电 话

 

处(科)

负责人

(签名)

局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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