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曾超出所批准的调剂制剂品种、范围和数量调出或调入医疗机构制剂的;
(六)委托配制的制剂品种。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第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已进行调剂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六条进行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受理号: 受理日期:
制剂名称
|
| 剂 型
|
|
规 格
|
| 有 效 期
|
|
执行标准
|
| 批准文号
|
|
与拟调剂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名称
|
| 处方中含有的非法定标准药材名称
|
|
申请理由
|
|
使用范围
|
|
调剂数量
|
| 使用期限
| 至 年 月 日
|
| 调出方
| 调入方
|
医疗机构单位名称
|
|
|
医疗机构地址
|
|
|
制剂配制地址
|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范围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
|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
|
法人代表
|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地、州、市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查意见
|
调
入
方
|
|
经办人
| (签名)
|
(公章)
年 月 日
|
电 话
|
|
处(科)
负责人
| (签名)
|
局负责人
| (签名)
|
调
出
方
|
|
经办人
| (签名)
|
(公章)
年 月 日
|
电 话
|
|
处(科)
负责人
| (签名)
|
局负责人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