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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实施严格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100%检疫,出厂、场(点)销售的生猪产品100%检疫,防止病害猪肉进入流通消费环节;加大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力度,推进动物标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生猪的调运屠宰产品的销售,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来布多巴安”、“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行为,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肉食品加工企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进出口猪肉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对出口猪肉原料基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出口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肉品合格检验证章、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配合做好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猪肉的索证索票工作,要承担屠宰厂、场(点)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全区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自治区商务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厅级干部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选派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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