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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点)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6.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7.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

  本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二)突出重点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1.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地区各项整治指标;

  2.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市、区)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级、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监管,强制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出厂、场(点)销售的猪肉要同时具备“两证两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动物产品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生猪屠宰场(点);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实现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100%,乡镇所在地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点)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订猪肉餐饮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建立健全猪肉采购、验收、贮存、加工等环节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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