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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自治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商运发〔2007〕52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要求,制订《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主要任务

  1.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2.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3.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三)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目标:

  1.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

  2.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3.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4.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均要建立检疫检验制度,出厂、场(点)销售的猪肉要同时具备“两证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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