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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排查整治(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监管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原则,安监、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澄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建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产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2009年4月1日至4月2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查找和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省政府、市政府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2009年4月初,市政府将派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专项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推荐上报省政府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突出重点。各县(市)、区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查找当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改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遏制和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整治,注重实效。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拘的拘,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硬起手腕、重拳整治,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整治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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