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依法责令其停业、限期搬迁。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法予以清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凡公共娱乐场所有人员擅自留宿的,依法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其管理人员责任。
(九)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橡塑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上述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十)凡场所使用材料、制品无阻燃标识,不能证明其燃烧性能等级的,应进行抽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
(十一)凡场所外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具有火灾危险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
(十二)凡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按照“联合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排查整治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2009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召开有公安、安监、教育、卫生、商务、建设、消防、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分析会,分析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整治措施,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同时,各级政府要召开公众聚集场所业主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在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整改(200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条对照本方案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逐一张贴《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并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专栏。自查期间,要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安排专人、专款进行整改;同时,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张贴《检测合格证》。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