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的沉痛教训,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层层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安监、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联合行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联办。要加强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需要整改的场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场所,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消除此类场所火灾隐患,全力预防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庆典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决定从即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5号)为指导,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以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和改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