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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3〕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落实豫政办[2003]50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3]120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3年8月31日前关闭、取缔、淘汰新乡市豫达水泥厂等14家污染企业和卫辉市稻香纸业公司等7家造纸企业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取缔、淘汰各县(市、区)政府清理出来的“十五小”、“新五小”、被关闭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线和产品。2003年12月底前关闭所有石灰法、3.4万吨/年规模以下的碱法、亚铵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所有2万吨/年以下规模的废纸造纸企业(包括2002年6月底前关闭制浆生产线后转产废纸造纸的企业)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主管副县(市、区)长,市环保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有关乡(镇)党、政一把手、主管副乡(镇)长,任务所涉及单位的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关闭、取缔、淘汰企业的法人代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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