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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转发文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78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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