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53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13号)第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第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
四条第(一)项、第
六条第(二)项、第
八条、第
十一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一)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三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关于人民币折合率问题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
转发文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117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
一条、第
四条、第
五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