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232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275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第
二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8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五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转发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99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第
二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