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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十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收购凭证应如何管理?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问: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允许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答: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又重新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各地正确执行税法而确定的.鉴于目前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通知,根据增值税一年的执行情况,修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的"货物"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存在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问题,对此,应如何解决?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应如何填写?
  答:(一)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第11,12,13,14栏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栏累计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暂不填写。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0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5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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