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三、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十一、问: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