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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40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94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二条、第五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二条
  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转发文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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