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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业主变更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业主变更的批复
(闽发改交能〔2006〕1064号)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厦门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业主的请示》(厦发改产业[2006]51号)及有关附件悉。

  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是福建省液化天然气总体项目的分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4]3076号)有关要求,我委以《关于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交能[2004]325号)批复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工程总投资86809万元(不含庭院管投资),项目供气范围为厦门本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项目经营年限25年,项目业主为厦门市燃气总公司。2005年11月24日,我委在《关于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闽发改交能[2005]1039号)中进一步明确该项目工程总概算为62789.43万元(不含原有固定资产、庭院户内管投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落实福建LNG城市燃气管网项目业主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3]1号)有关精神和省LNG筹建办《关于福建LNG城市燃气管网项目业主组建与经营模式有关问题的意见》(FJLNG筹建办字[2003]2号)有关要求,在厦门市政府的组织下,厦门市燃气总公司招商改制工作已完成。经请示福建液化天然气总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厦门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业主变更为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筹)拟由厦门市燃气总公司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共投入资金13.12亿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金12.98亿元人民币),从事厦门市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建设和经营,经营期限30年。厦门市燃气总公司以与燃气主营业务有关的经评估核准的资产折合人民币6.62亿元出资,占51%股权;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6.5亿元现金,其中出资6.36亿元人民币,占49%股权,中标价中超过注册资金49%的溢价部分1383万元作为合资公司资本公积金,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二、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筹)应合法取得厦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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