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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8#泊位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8#泊位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的批复
(闽发改政策〔2006〕1054号)


莆田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核准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8#泊位项目监理招标方式的请示》(莆港集团[2006]102号)和莆田市发展改革委莆发改[2006]319号初审意见收悉。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8#泊位项目已于2006年9月和11月经两次公开招标,均因投标人不足3家而流标。考虑到该项目招投标过程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你司应当删除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须具备“自2000年至今,至少已监理过一个交(竣)工验收4万吨级及以上重力式大型沉箱结构码头泊位的业绩”的资格要求,并依法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体重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征集有意向并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之后发出投标邀请书。若有意向并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少于三家,你司可以直接确定该项目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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