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风电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发改交能〔2006〕1112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省投资开发总公司:
经研究同意,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搞好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在全省风电场工程规划的基础上,除已委托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外,今后新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分别委托省投资开发总公司(中闽公司)负责福州及以北区域、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莆田及以南区域(含莆田)风电项目的测风、可研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待建设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后,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项目业主,项目移交业主开发后,收回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继续滚动用于风电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请你们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与有关地市做好衔接,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