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溪县公务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闽发改投资〔2007〕2号)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设安溪县公务大楼的请示》(泉计[2005]45号)及项目选址意见和有关危房鉴定确认意见、编制说明、资金来源说明等附件均悉。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文件)精神,你委申请建设安溪县公务大楼项目,业经我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等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联合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和项目审核情况向省政府汇报。现按照2006年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意见,同意该项目立项,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安溪县县委、县政府大院内。
二、建设规模: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标准和拟入驻办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为226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2080平方米,行政服务中心5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