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后,指定信息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予发布招标信息,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信息后,指定媒体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存档备查。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 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其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
(三)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提供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等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在发布招标信息过程中,有其他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