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本省指定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网络。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收费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指定信息网络从发布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删除该页面。
第十条 拟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信息文本。
拟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除提供上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时,除向指定媒体提供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其提供项目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体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