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指定的信息网络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