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持股行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股权,也不得在关联企业、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投资(法律允许的证券投资、股权激励除外)。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9、建立健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企业董事会要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并严格执行。凡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董事会、党委会决定上述问题要实行票决制,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断。
10、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省属企业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企业上级党委(党组)、纪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有关整改措施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机制
11、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选人用人情况、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信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以及任前公示、任职和公务回避等制度。
12、强化对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和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