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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07〕163号)


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原则同意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为全面落实“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应以规划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有关要求,编制“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审查、省发改委批准后,纳入全省“十一五”电气化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库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备案,并作为各设区市及相关县(市、区)今后申请中央电气化建设年度资金和电气化建设县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小水电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各县电气化建设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并按照省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文)进行审批或核准。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已联合上报中央申请2006年、2007年中央电气化资金的各县电气化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要求审批过的,不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但其工程初步设计必须报经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审查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三、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强化中央补助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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