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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7〕237号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我委决定2007年继续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在科技界和产业界的广大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06年底,我省已获得专利43844多项,其中发明专利1353多项。这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是自主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对提高产品性能和技术含量,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开发,提升企业竞争力,强化全社会创新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更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创新型省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范围

  本专项的小发明、小创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已取得初步实验成果的发明专利;二是有重大创新的实用新型专利;三是在技术和工艺上有较大创新,具有显著的环保、节能降耗效益或提高生产率的技术革新。

  三、实施目标

  通过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组织实施,要实现发明专利技术的改进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要达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小试或中试,验证规模化生产技术与工艺的可行性,为产业化提供技术保障;要验证、改进和完善技术革新的实施方案,提高技术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四、具体要求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基本落实。

  (二)项目承担主体为个人的可通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向我委申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相应承担起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管、项目组织验收等责任。

  (三)技术成果必须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有权部门组织鉴定的技术革新,并且尚未转化。

  (四)技术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良好的推广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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