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7〕53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各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筛选项目并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申报工作,于2007年6月20前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6份(附电子版)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处,同时提供项目上报及备案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