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拍卖会现场发生影响拍卖正常进行情况的;
(七)竞买人串通拍卖的;
(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九)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回拍卖: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标的物的;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
(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六)拍卖机构不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进行拍卖又未能及时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的;
(七)拍卖机构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者违纪,受到行政制裁的;
(八)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十、拍卖违规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拍卖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活动、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业务或未按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拍卖机构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入册拍卖机构从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除名,并向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通报: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业务的;
(二)操纵竞价或者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拍卖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竞买人人数、竞买人姓名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竞买人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七)入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重交所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活动、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业务或未按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责令其改正。
十一、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该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及其辖区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重交所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拍卖破产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