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因竞买人人数较多,拍卖机构和重交所可要求竞买人报名时预先提交一次性报价单,根据一次性报价情况确定报价最高的前若干人参与电子竞价。
采取前款方式拍卖,拍卖机构和重交所应当制作详细拍卖方案,报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四十条 拍卖保留价高于100万元的标的物拍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其竞价阶梯和竞价周期设置方案,应当报委托法院审查确认,采取传统方式拍卖的,其加价幅度方案,应当报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在传统拍卖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随机方式决定买受人。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参与电子竞价过程,并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拍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拍卖机构和重交所的拍卖活动;
(二)拍卖成交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及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审查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监督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对影响拍卖的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五)对突发事件,宣布拍卖会暂停或中止;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重交所应当于2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电子竞价报价记录单和涉讼资产处置情况证明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于3日内,将拍卖成交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拍卖成交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拍卖过程,拍卖结果,拍卖须知,拍卖笔录,成交确认书,重交所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电子竞价报价记录单和涉讼资产处置情况证明等详细情况及相关附件。
拍卖未成交的,重交所应当于2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和涉讼资产处置情况证明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于3日内将拍卖流标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拍卖流标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拍卖结果,流标原因分析,拍卖须知和重交所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涉讼资产处置情况证明等内容及相关附件。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标报告后,应当于3日内制作委托拍卖工作报告书,连同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以及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标报告等一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