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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拍卖公告应当在《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商报》、《重庆时报》和《重庆日报》中择优选择1家以上发布;
  (二)拍卖标的物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相应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中选择1家以上发布;
  (四)当事人申请同时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拍卖公告应当同时在委托法院、受托拍卖机构网站和重交所拥有的网络资源上发布。
  在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的,应当刊登在报刊明显、醒目的位置,不得刊登于中缝或其他不醒目的地方,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拍卖标的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 拍卖机构向意向竞买人展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招商宣传,带领意向竞买人到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实物等,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在拍卖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在拍卖公告上明示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设立拍卖保证金专用账户,授权重交所代为办理收取拍卖保证金手续。退还拍卖保证金,由重交所向委托法院提供退还拍卖保证金的相关资料,由委托法院办理。
  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向委托法院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的5%,不得高于拍卖保留价的20%。因特殊原因,需要高于拍卖保留价的20%的,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3日前,将经委托法院审查确认的竞买协议书正式文本交重交所。竞买协议书,由重交所与意向竞买人签订。
  竞买人凭竞买保证金财务收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重交所办理竞买手续。应当交纳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3日内退还。
  法律法规对特殊资产的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委托法院应当要求重交所于拍卖会召开前1日向委托法院报告竞买人报名情况,由委托法院确认各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由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仅有1人,但其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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