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电子竞价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确保电子竞价通讯线路畅通,保证电子竞价顺利实施;
(五)经委托法院授权,代为办理收取竞买保证金手续;
(六)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制品提交委托法院;
(七)对电子竞价过程提供电子竞价报价记录单、出具涉讼资产处置情况证明,交拍卖机构,作为拍卖报告附件;
(八)其他应当由重交所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按照下列原则划分重交所受理范围: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市第五中级法院及渝中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江北区法院、沙坪坝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南岸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巴南区法院委托拍卖进入重交所总所;
(二)市第二中级法院、市第三中级法院、市第四中级法院、万州区法院、涪陵区法院、黔江区法院、永川区法院委托拍卖进入重交所设在法院所在地的分所;
(三)其他基层法院委托拍卖进入重交所设在法院所在地的支所(或办事处)。
因拍卖标的物数额较大、拍卖标的物在受案法院辖区外等原因,改变前款规定的重交所受理范围,由重交所总所、其他分所或标的物所在地支所(或办事处)更为适宜的,委托法院应当书面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商重交所总所决定。
第三十条 重交所应当在委托法院要求的时限内发布拍卖公告。确有特殊事由,不能在委托法院要求的时限内发布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法院报告,由委托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拍卖10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但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第三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物及参考价、保证金数额;
(三)拍卖标的物分零或整体拍卖方式;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委托法院指定的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和帐号;
(六)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委托法院监督电话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监督电话;
(八)拍卖机构名称;
(九)重交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对拍卖保留价低于100万元的未成交标的物再次拍卖,重交所在报刊上发布的拍卖公告,可以仅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拍卖公告中的拍卖参考价可在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根据拍卖标的物实际情况,上下浮动5%。
非经委托法院特别许可,不得在节假日期间发布拍卖公告和召开拍卖会。
第三十二条 选择确定拍卖公告刊登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