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卖机构名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拍卖机构名册制度,名册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择优审查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各中、基层法院不得建立或确定拍卖机构名册。
第十二条 凡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重庆的拍卖机构均可按照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要求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申请进入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由30家拍卖机构组成。入册标准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征求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入册机构名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各申请入册拍卖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信誉、经营业绩等进行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通过重庆法院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拍卖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末3家淘汰制和择优增补制,动态管理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应当在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选择拍卖机构。
拍卖标的物在市外或有其他委托市外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更为适宜情形的,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后,可以委托市外进入当地法院名册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拍卖中共同负责以下事项:
(一)监督拍卖活动;
(二)审查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确定拍卖公告刊登范围和媒体;
(四)决定司法拍卖的暂缓、中止与撤回;
(五)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认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
(六)决定将拍卖标的物结成“资产包”拍卖;
(七)其他应当共同负责的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司法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决定或裁定委托拍卖事项;
(二)确定拍卖标的物权属,查明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三)移送标的物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期限;
(五)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相关事项;
(六)裁定和办理标的物交付;
(七)拍卖成交价款管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