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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努力实现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司法拍卖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或办公室)为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在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以下将负责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统一简称为司法技术部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拍卖。
  拍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并以电子竞价方式为主,传统拍卖方式为辅。
  保留价在1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的拍卖,应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第六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司法拍卖活动,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重交所经人民法院指定,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提供拍卖场所、发布拍卖信息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第七条 司法拍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和重交所工作人员、司法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拍卖活动中,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司法拍卖工作实行保密制度,人民法院、重交所和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司法拍卖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司法拍卖中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逐级向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或报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工作中,不得向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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