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及时计入营业成本。
纳税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第十四条 对账册健全、核算清楚完整、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提供旅游劳务的。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所称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率按照广州市地方企业应税所得率表(穗地税发〔20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