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上一年度的毛利率=(上一年度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费用扣除项目)÷上一年度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
总机构应纳税额=(当年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费用扣除项目)×税率-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对于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账册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财务收支等
《征管法》3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
《征管法》的规定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第八条 旅游业使用凭证问题
纳税人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必须提供境内的发票或合法有效的费用扣除项目的凭证;
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在境外的,必须提供该项费用扣除项目的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纳税人必须将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账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据实核算的有关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第九条 旅游业纳税地点
根据我市地税税收业务属地征管的规定,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座落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分别向座落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发票使用规定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座落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统一使用总机构购买或经地税征收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旅游劳务,应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其他劳务,其收入实现的时间,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和一贯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