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营业税规定
第四条 旅游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所取得的旅游费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该项劳务,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第五条 旅游业适用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门票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第六条 旅游业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包括过路(桥)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下合称费用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替旅游者支付的未经列举的其他代付费用不得在应税营业额中扣减;
(二)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支付给承担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以下合称费用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条 旅游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设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的旅游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营业额=当月取得的全部旅游团费收入及价外费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确定的收入)―当月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准予扣除)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设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旅游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当年收取的旅游费收入×总机构上一年度的毛利率×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