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8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30日
《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的税收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营业税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5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提供旅游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设立的、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旅行社、旅游公司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凭证、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为计算应纳税款、税务检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