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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八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

  一、州畜牧局(共2项)

  (一)权限内出售、收购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权限内核发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第四条
  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项)
  (一)权限内对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资格的考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二)权限内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适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三、州人民防空办公室(3项)
  (一)权限内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核准
  适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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