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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与缴费单位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授权书》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与缴费单位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授权书》的通告
(2004年7月20日 穗地税发[2004]169号)


  为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缴业务电子化应用水平,减少缴费单位、个人麻烦,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广州市地方税五局下属各经管社保费征收机关与缴费单位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授权书》。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须签订委托授权书的缴费单位:在工、农、中、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缴费帐户的省、市、区(除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所属缴费单位。

  已签订储费扣缴协议的私营、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如果没有改变名称或更改缴费银行帐号的,不需再重新签约。

  二、在其他银行(除工、农、中、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外)开设缴费帐户的缴费单位,在变更单位名称或变更帐号的必须向经管的区地税局提供与银行新签订的采用定期借记方式扣缴社保费的《授权委托书》,以便于我局下属经管征收机关及时更正电脑系统相关资料,保证顺利为缴费单位办理扣缴业务。

  三、各缴费单位须在9月20日前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授权书》。新参保单位(个人)须在办理社保登记(当月25日前办理)的次月10日前签订;变更、修改缴费帐号的单位,须在当月10日前签订,以确保缴费人能当月扣费成功。凡逾期未签订授权书,导致社保费征收机关不能及时划缴社保费,由此而影响缴费人享受和逾期缴费被加收滞纳金等,由缴费单位自负后果。

  四、我局通过信函方式将《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授权书》投寄发至各缴费单位。各单位填妥授权书后,把税务机关留存联送回经管的区地税局。缴费单位若在今年8月25日仍未收到《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授权书》,请即与经管的区地税局联系,索取并签订授权书,望各缴费单位、个人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
  征收大厅地址、联系电话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诗书路9号,电话:81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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