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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2004年6月4日 穗地税发〔2004〕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我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使用的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国企业出租房产,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对我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其税收征管按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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