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关于明确其他规费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 穗地税规[2004]第30号)
局属各单位:
我局和市水利局联合发文《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9号)后,不少分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其他规费的征管问题。现就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以便统一全局做法:
一、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号)的规定,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我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具体包括: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但不应包括:
(1)国家机关;
(2)营业税条例减税、免税所指定的的单位;
(3)社会团体;
(4)在境内没有设置机构的外国企业。
上述单位即使有堤防费应费收入,也不征收堤防费。
二、堤防费的计征营业额问题
堤防费计缴营业额是指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部分不征收堤防费。
这里要注意分清流转税“免征”和“不征”的含义:“免征”是指其收入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可享受减免照顾,而“不征”是指其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流转税。因此,在征收堤防费的时候,属于流转税“免征”的收入,即使流转税减免,堤防费一样要征收,但流转税“不征”的收入,同样不征收堤防费。目前堤防费政策性减免主要有:“禽流感企业”减免和“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两大类;还有水利局批准的减免(包括我局“清资办”企业减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类型的减免。
三、堤防费的计征依据问题
除下列指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均按照计征流转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营业税按差额计算的,堤防费的计征依据也按差额后的净收入计算征收,这里是指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所有行业,不是单指某一行业。营业税差额为零的,堤防费的计征依据也为零。
1、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堤防费;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计征堤防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堤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