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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登记分局、各稽查局要加强对经管企业、单位参保、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检查,落实随税同查工作程序,密切与征收经管单位沟通。

  对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管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清缴。

  五、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可利用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同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登记大厅派发宣传单张,并切实做好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政策解释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辅导工作,务必让缴费单位和个人了解逾期缴费要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促进缴费单位自觉按时足额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规费管理处反映。

  附件:
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穗地税社保  字[  ]第 号

  缴费单位:

  地址:

  税务登记号:

  社会保险号:

  你单位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的社会保险费   元,未按规定缴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来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否则,将做如下处理:1、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特此通知

  缴费地址:

  联系电话:

地方税务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穗地税社保  字[  ]第 号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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