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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日)废止(原因:文件依据不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 穗地税发〔2004〕126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依法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强化征缴力度,增强缴费单位和个人依法缴费的意识,有效遏止欠费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决定从2004年7 月1日起,按规定对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执行加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是指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或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交社会保险费,又不经办理申请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批准手续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文)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费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费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因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或银行等部门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交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从应缴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计算。

  四、各经管征收单位应在征收期结帐后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及时核对经管缴费单位欠费名单、欠费数据,向欠费单位寄发《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由各经管征收单位按统一格式自印),也可依法定程序、方式将欠费数额和欠费逾期不缴费应承担的后果告知欠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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