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6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4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第二点规定,我市执行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非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经批准经营经济适用住房,其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分别按15%和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
(二)2003年度“预收帐款------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的期末余额暂不予预计营业利润额,待其预售开发产品完工时再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按83号文的规定处理。
(三)当期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或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当期只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没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2.纳税人当期既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又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包括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结转营业收入部分的所得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售收入×15%(或3%)]×适用税率
(四)在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作如下处理:
将“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计算的数额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映;将“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售收入×15%(或3%)” 计算的数额填入“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