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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五、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本规定执行,业户的起征点和带征率可视当地实际另行确定,并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备案。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行业类别

带征率%

备注

1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除外)

1

 

2

工业生产

1.5

 

3

商业

1.8

 

4

加工、修理、修配

2

 

5

服务业(饮食、旅游业除外)

2.5

 

6

饮食业

2.8

 

7

旅游、娱乐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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