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 穗地税发[2004]196号)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制度,加大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减少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与社保登记注销手续不同步而形成的社会保险费虚增欠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社保缴费户办理地税税务注销时,务必先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后,各单位才予以发出税务注销的批复文书。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办理业户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应执行核对业户缴交社保费数据工作程序。对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业户,应责令其在限期内缴清欠费,凭地税部门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到相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