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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3日 粤地税发[2004]2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选择该地作为汇算清缴地点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经营管理所在地”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内容。

  二、对于符合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的,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允许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地点的变更,并开具书面证明,交纳税人和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一份作为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其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及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管的依据;未经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并开具书面证明的,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

  三、新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新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汇算清缴地点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实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没收到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接受的反馈信息,将视同该纳税人未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继续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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