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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委托代征印花税业务范围、管理和有关规定

  (一)范围

  委托代征印花税的范围:1.以项目为对象,包括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销售房产;2.以单位为对象,包括建委、房管局、各发证机关、出租屋管理中心、运输业代开票单位(中介机构)。

  (二)管理

  代征印花税的管理:1.在上述代征范围内开展委托的事项,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审批,委托代征印花税的期限为1年;2.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3.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中注明代征范围或授权范围。

  (三)有关规定:1.符合上述代征范围,涉及跨区代征的,必须经跨区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审批;超出上述代征范围的代征项目,须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代征;2.代征印花税税款按属地原则(市局规定以单位为代征对象的除外),由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分别填报《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向属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划缴;3.代征单位向委托方??地税征收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区别不同的缴税方式向被代征单位和个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4.由委托代征的地税征收机关受理代征单位申请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报告,代征单位自身应税凭证应交纳的印花税,不得计入代征税款中;5.在上述代征范围以外,由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其向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不能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支付手续费。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要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可靠的单位为受托人,对其要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方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限期内不作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终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协议。

  (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地税征收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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