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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25日 穗地税发〔2004〕185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8号)、《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穗三(1991)767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现就有关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范围和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业务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范围:受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仅限于在委托单位??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管辖区范围内设点代售。

  (二)管理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1.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审批;2.单位和个人开展代售印花税税票的业务,须向本区或县级市经管地税征收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代售人如为自然人,须提供保证人)和提供有关资料;3.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委托代售印花税税票的,双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4.由地税征收机关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代售地址中注明“在本区(县级市)内代售,不得跨区(包括县级市)设点代售”;5.代售人要亮证代售,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辖区外销售;6.代售印花税票只准领取印花税票,一律不发《税收通用完税证》;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售人应向购票者宣传这一规定;8.代售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报缴销印花税票和缴交代售印花税票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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