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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三)对领购货运发票的单位,要做好发票领购登记簿的记录,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交发票管理部门备案检查。

  (四)检查开票单位的发票开具使用情况。通过国税局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以及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新版的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从2004年8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30mm×20mm)使用至2004年7月底止,各单位请在2004年8月15日前办理上缴清单手续,将旧版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上缴市局。

  五、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代开票的中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代开票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落实办理代开票责任制,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征税、缴库等环节的辅导、监督、检查,做好开具货运发票的审批、发票存根联的装订备查工作,以保开票的合法性、税款征收准确性、缴库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对代开票中介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加强稽查部门的稽查职能

  (一)稽查部门要加大对运输行业的日常稽查力度,体现稽查的威慑力。重点要打击骗购、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运营业务、运营车辆,而对外开具运输发票且偷逃税款的违法案件,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情况传递对应的征收单位,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有大额支付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业户进行认真检查,堵塞货运发票的税收管理漏洞。

  (二)加强办理发票案件的力量,特别是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案件,要抽调业务骨干进行查办,严厉打击货运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协办案件的协查、监督管理。对收到的发票协查函件,必须做好调查和回复工作。对在协查中取得的有重大违法嫌疑证据资料线索的,要及时进行跟踪查处。

  七、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一)各单位、部门要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机制,并形成各单位与机关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加强三大系列之间、地税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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